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学校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的管理,维护移动通信用户、业务经营者和全校师生的权益,保障移动通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其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设立移动通信交免中心,用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运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发信电台。
本办法所称的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获准在本校建设移动通信网络,并向我校师生提供数据业务和其他增值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使用范围)
我校下沙区域内基站设置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公共事务管理处为学校移动基站建设的管理部门。
杭州文一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为基站设置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基站建设对接,场地使用费用收缴工作。
经营者为基站的建设部门,负责基站安全、维护、人员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选址和认定)
经营者需要在我校设置基站的,应符合上级相关规定,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的基站设置方案。
经营者提供设置方案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设置独立基站铁塔和机房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基站运行服务费)
经营者在学校建筑物上设置基站的,应当向学校支付基站运行服务费。使用费标准为35000元/点/年,每个基站占地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超出面积超过占比收取费用。
基站运行服务费包括:资源占用费、场地管理费、电力保障维护费、电费垫付费用、物业服务费、卫生保洁费、施工、抢修及运维人员协调管理、校方定期巡检等费用。
经营者在建设基站时,设有机房的,按照功能双方协商确定。
基站和机房每年所产生电费,按实收取电费。
第七条(基站设置)
基站的设计与安装,应当按照国家建筑方面的规定进行,不得危及相关建筑的安全。在设置基站的过程中对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共事务管理处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