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杭州电子工业学院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17-07-26浏览次数:455

杭电办[2003]2

各分院、处级部门:

《杭州电子工业学院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三年一月六日

主题词:下发  货币化分房  办法  通知

杭州电子工业学院               200316日印发


杭州电子工业学院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房改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及杭州市房改办关于《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杭州市市区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住房分配货币化,即以货币补贴的形式解决住房问题。其内容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

第二条:我院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对象:

(一)本院正式在编(含离退休教职工)且符合杭州市房改文件中所称的无房人员和住房面积未达标准的人员(因学校发展需要而引进的人员,住房补贴办法按进院时所签协议执行)。

(二)199911日(含)后去世的本院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标准的教职工。

第三条:各类人员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一般教职工70M2(建筑面积,下同),中级职称人员及科级干部80M2,副高级职称人员及处级干部90 M2,正高级职称人员及院级干部120M2

上述人员中,离休干部的补贴标准可提高10M2

第四条:凡19991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标准的教职工,可申请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其中在1994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可同时申请发放工龄住房补贴;凡199911日(含)后参加工作的教职工,由学校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并给予专户存储。

第五条:住房补贴的计算方法为:

一次性住房补贴额=申请补贴当年市政府确定的用于住房补贴的经济适用房价格÷2×80(补贴比例)×本人应补贴面积。

工龄住房补贴额=本市当年房改房***×0.6×本人应补贴面积×1994年(含)以前本人房改工龄。

住房公积金补贴额=本人月工资(按国家规定的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口径)×25

第六条:申请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教职工,应满20年工龄。对工龄未满20年的教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不足年限部分的住房补贴,在本人与学院签订借款协议后可以借支,在今后工作年限中逐年抵扣。如该教职工工作不满20年离开本校时,须按借款协议偿还未抵扣的借支部分。

第七条:对已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教职工,如遇本人职务、职称提升时,可申请追加发放相应职级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差额;对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教职工,如遇工资调整时,其补贴额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对调离本院或辞职、被辞退、除名、开除的教职工,从办结各类离职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上述人员如遇调入新工作单位或中断工作后又重新进入单位工作的,其在本院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可转入新单位;未再进单位工作的,在本院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其购房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提取。

离岗人员的住房补贴计发按以下办法执行:属199911日前参加工作的,其离岗期间不作计算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工作年限,也暂不发放住房补贴,重新上岗工作后,可按规定申请发放;属199911日后参加工作的,离岗期间不计发住房公积金补贴,重新上岗工作后,从上岗工作当月开始计发。

第九条: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教职工,从去世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其名下的住房补贴余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一次性提取。

第十条:教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应定向用于其家庭199911日后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偿还此期间购建房的贷款。住房补贴未提用或未全部提用的教职工,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全部住房补贴余额。

第十一条;发放住房补贴所需资金较多,须视学校财力情况确定年发放额度并区分轻重缓急安排发放。本院一次性住房补贴(含工龄住房补贴)按以下顺序发放:(一)离退休教职工;(二)已购商品房的无房教职工(即未享受过实物分房的人员);(三)已购商品房的其他教职工;

上述一次性住房补贴(含工龄住房补贴)的发放由学院每年定期定时安排办理。

 199911日(含)后参加工作的教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从来院后领取工资之月起计发,全院统一于2003年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院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启动后,应补贴人员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补贴计算、汇总上报等项工作,按政府文件的规定由产业后勤管理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纪监审等部门审核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及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均按上级房改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于下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