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作者:发布时间:2017-07-21浏览次数:369

省直公发[2005]1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二十三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余额的,应当凭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541日起,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储余额时,须将符合提取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交单位审核,单位审核后在复印件在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的核对章,接原规定的提取程序办理提取。

请各单位配合,严格把好审核关,按此规定办理。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政策宣传第一期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规定的重申

 

为了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行为和职工的提取行为,防止恶意冒领其他职工住房公积金侵害职工利益和提供虚假证明造成住房公积金流失情况的发生。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结合实际工作,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履行手续的规定和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所负的法律责任作再一次申明。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出国、出境定居的;

()户口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的,应当凭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核,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依据以上条例规定,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单位或职工必须履行以下手续:

一、凡是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首先应当向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对职工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初审。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以职工所在的单位为纽带建立的,单位担负着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等职责。参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核实,也是单位所负担的一项具体工作。单位每月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对于职工的缴存数额等情况,单位掌握的是第一手资料,而且对职工本人的工作、身份、住房等情况也十分清楚。在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单位进行核实是非常必要的,也是一项义务性的具体工作,可以防止冒领其他职工公积金、虚构提取材料套取住房公积金等情况出现,保证职工利益不受侵害和防止住房公积金流失。

二、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单位核实的内容,包括是否职工本人,提供的提取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提取条件等方面内容。如果发现问题就可以及时解决,避免**,提高办理提取的效率。单位核实正确后及时给职工出具提取证明,证明单位对职工的提取资料核实无误。

三、单位或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办理提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由单位或职工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有关真实、完整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具体见公积金支取指南。

违反条例行为所负的法律责任如下: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或者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虚假证明,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可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职工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没收非法所得,并对骗取人处以被骗取贷款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款项本息,并对骗取人处以骗取金额一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各单位严肃地对待,认真做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工作,一旦发现有违反条例的行为,中心将依法查处。

对您的支持与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杭州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年二月二十三日